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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立案管辖中的 三个问题

  发布时间:2009-07-20 16:50:47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农民的“三农”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对大量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断涌现,诉至法院的新型土地承包经营案件也逐年增加。法院在受理这些案件的实践中,普遍存在以下三种现象。

    1、不愿受理导致不敢受理的现象存在。一是农村在进行土地调整时和微调时,由于婚丧病娶、土地征用、宅基地分配等问题导致一些农户失去土地,由于该类即使判决后也难以执行,基层法院害怕受理后由于执行难问题导致新的涉法上访案件发生从而引发新的矛盾,往往不敢受理。二是对于政府违法征用土地后建设道路、工业用地或者强制农民搞示范田等,部分村民要求返还土地产生纠纷,因此类案件涉及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法院也多不愿受理。三是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土地、荒山、滩地等,因为易发生村民集体强行将土地瓜分强占、发包方违约提前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等问题,并且改类问题牵涉面广、范围大、年数长,法院在审理、执行过程中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多数法院也没有受理此类纠纷案件。不立案的理由是将此类纠纷解释为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以必须首先经过行政机关处理为由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或者通过说服、劝解当事人放弃诉讼等非法律手段解决。

    2、行政处理前置导致案件无法解决。法院受理后查明存在权属纠纷,需要行政复议等先置程序进行,使案件审理受阻,长期得不到解决。如对于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纠纷案件,往往是受理案件时,没有也不易查清土地使用权的真实情况,导致案件审理时因涉及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明问题无法处理或简单随意作出判决,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将本不应有的矛盾引到法院。

    3、民事行政案件的交叉问题。对于有些案件如村民资格待遇案件,有些法院是按照民事案件受理的,有的是按照行政案件受理的,执法尺度不一。

    对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确属于土地承包经营侵权纠纷的案件依法应当采取依法受理的方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特别是牵涉到个别特殊利益群体的纠纷案件,土地承包经营法已经明确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虽然实际处理中可能涉及执行难的问题,但是依据法律此类纠纷不能拒之门外。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与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有着严格的界限,从土地承包法的立法意图考虑也是将此类案件区别于土地权属争议,将他们混为一类拒绝受理有违法律规定。对于有政府主导行为违法用地的纠纷案件一般不应按照民事案件受理,引导群众寻求行政途径解决。对于政府合法征用土地以后,部分村民因土地重新调整后产生纠纷的,应当认定为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有特殊情况调整土地的情形,依法也应当予以受理。

    (2)在立案时应严格把关,尽量查明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权属关系,对于权属不明的案件依法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予以中止审理。

    (3)对于村民资格案件,将其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理由不足,因为土地承包法已经明确将发包方这种侵权行为定位于民事纠纷,发包方应当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责任编辑:郑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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