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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09-07-22 09:35:51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有关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也从无到有,并逐渐增多。此类案件法院以前并未涉及,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因此在立案、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立案过程中如何认定原告是否适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公民、法人和组织;二是原告认为受到的损害须和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三是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部分人员并非相关政府信息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只是该信息的内容有可能影响到原告的利益;或者信息内容与部分人员的利益就无关联,但只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公开,欲了解其中内容。政府没有批准上述两情形的申请,那么此时的原告是否适格。

  其次,在审理过程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在此类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还应承担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因为毕竟还是行政诉讼,但是对举证责任如何具体分配,应进一步做完善的司法解释。如被告是否应举证以下内容:其已经履行法定的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申请事项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申请事项不应向原告公开等。原告是否应举证其获取政府信息确实关系自身需要,是否已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不予答复等。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根据此项原则又该如何分配当事人双方的具体举证责任呢。

  鉴于上述内容该院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在立案、审理、执行方面给予具体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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