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张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逃亡后,隐姓埋名27年,最终被抓捕归案。
按照广大市民的惯性思维——杀人偿命,这罪犯怎么也得判个十几二十年的。
可是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对该男子进行了判决: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还得从1993年说起。
基本案情
张某某,曾用名张红军、张红勋、张宝生,1972年7月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康店镇,后随父母来到焦作市。张某某说,他从小就在焦作长大。
1993年5月14日23时许,时年21岁的张某某伙同高某、刘某某(以上二人均已判刑)在获嘉县城建局驻焦办事处屋内,因为玩牌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争执,张某某与高某对马某某实施殴打,后被人拦开。马某某随后在院外喊叫,张某某、高某二人冲出屋子,持砖头朝马某某头上猛砸,高某还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在马某某身上捅了十余刀。
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右肺动脉,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其头部损伤为轻伤。
杀人事件发生后,张某某连夜逃离焦作市,随后到山西晋城、广东广州的建筑工地、饭店、煤矿打零工。
1996年年初,张某某辗转来到陕西省宝鸡市,通过当地一个叫小六的人花1300元购买了一个户口,改名叫张宝生。拿到户口后的他便在在宝鸡市定居。2006年前后,他还在宝鸡市娶妻生子。
张某某的妻子杜某并不知道丈夫的过往经历,只知道他叫张宝生。每当杜某问起张某某家庭情况时,张某某就说自己打小就是个孤儿,没人管。
2020年7月,根据获得的有关逃犯张某某的相关身份及活动信息,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和焦南分局组织警力赴陕西省宝鸡市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进行抓捕。在宝鸡市眉县一家饭店内,民警成功将张某某抓获归案。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对参与捅死马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解放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于近日进行了宣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共同犯罪理论,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系共同犯罪,应当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与他人承担共同责任,共同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22条第一款、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01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张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官说法
为什么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判处?记者就此采访了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刑庭副庭长李宇。
李宇表示,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于1997年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正,到目前为止,1997年刑法也进行了11次修正,对于如何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我国刑法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如果犯罪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修正后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
本案中,张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发生在1993年,如果根据1979年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1997年修正后的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997年修正后的刑法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刑比1979年刑法规定处刑要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要适用1979年的刑法,考虑到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