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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学“典”:利用公司职权谋私利,造成损失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1-10-26 08:0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四条: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来源:法治日报社法治融屏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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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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