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在离婚案件中,父母离婚后子女如果尚幼,归母亲抚养更为普遍。基于在婚后及离婚诉讼中积攒的矛盾,双方会通过以自身条件、资源优势相比较来“争抢”照护孩子。离婚后作为未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在探望子女时也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阻碍,甚至发生争议纠纷,而孩子常常夹在中间左右为难,心理可能受到更大伤害。
2021年4月19日,一起因孩子探望权引发的纠纷案在解放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孩子母亲曹某作为原告,以“孩子父亲苏某未按调解协议约定探望孩子,且拒不送回孩子”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据了解,原告曹某、被告苏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一子苏某轩。2020年1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苏某轩抚养权归母亲曹某所有,父亲苏某给付抚养费。之后双方因子女探望权问题引发矛盾,苏某于2020年8月以探望权纠纷为由将曹某诉至本院,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孩子父亲苏某每月对苏某轩有2次4天探望权,探视时间为每月第二和第四个周末,探视方式为可以带回一起生活。
但在2022年2月20日探视期间,苏某将孩子苏某轩带回生活后,未再将孩子送回原告曹某处。母亲曹某多次要求接回儿子,但父亲苏某均以“自己的经济实力、生活条件、教育环境等方面更有利于孩子的学习和成长,孩子母亲自身患病且没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不宜抚养孩子”为由予以拒绝,同时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
本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及本院民事调解书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内容各自遵守并履行自己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按调解书约定被告苏某探视孩子后应当将儿子送回原告曹某处,而苏某以子女不宜原告抚养为由拒绝送回,属于违反法律约定的行为。原告曹某提起的关于“送回孩子”的诉讼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另原告曹某提出的“变更被告探望时间”的诉讼请求,未有证据证实被告有明显的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行为,并且与本院民事调解书达成的约定内容相悖,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家和万事兴,作为苏某轩父母的原被告,在不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后,应该为子女健康成长努力创造一个和谐友爱的环境,既要让子女享受到母爱,也要让孩子得到父亲的关心,而不应以子女抚养为由制约对方,让孩子选边站队,远离一方,给子女幼小的心灵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