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43岁的兰某碰到了件烦心事儿,家里未成年的儿子竟误通过陌生二维码将12000元转至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经电力公司查询得知充值账户名为解放区某村委会电表的账户,并且不能冻结及退回。兰某认为村委会获此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解放区某村委会退还12000元。
被告辩称,村委会负责电费收交的工作人员是马某,马某办理2021年7月电费交纳手续时,经高某琪、丁某两人介绍称其通过网络购买可享受九五折折扣。为此,马某查询对方预垫付的电费实际到账后,将折后应交总费用转至高某琪、丁某银行卡账户。村委会认为有通过工作人员马某实际支付电费,不存在不当得利。另原告扫码支付的12000元,原告称系进入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账户内,如需返还,其返还义务人应是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法官审理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他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不当占有款项12000元,根据电网收费系统页面显示,2021年7月23日19时04分,被告电表账户(户号为XXXXXXXX)收到一笔通过微信缴费方式充缴的12000元电费,该缴费记录能够与原告提供的微信缴费记录相互印证,因被告占有该12000元没有合法依据,因此应当予以退还。关于被告辩称该12000元系被告充值的电费,该电费是由村委会电费收缴工作人员马某按照九五折折扣从案外人高某琪、丁某处购买。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供的向案外人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其转账款项用于电费充值并实际充缴至涉案电表账户,故对被告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最终判决被告解放区某村委会返还原告兰某1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