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听起来可能会淡化了亲情,但现实生活中,面对利益,亲情反目的例子比比皆是。近日,在高龄母亲身上就发生了因房产与女儿反目,对簿公堂的事情。母女情本是最珍贵的感情,利益面前竟也让人心动摇。
据了解,2009年,马某林名下有一套54平方米的公房在拆迁改造范围内,房屋拆迁后将可以获得一套优惠价格的安置房。马某林考虑到年事已高,打算由子女顶替其资格购买安置房,并保证其有权在将来建好的安置房内居住至身故。随后在有其他亲属参加的情况下,马某林召集其4名子女召开家庭会议,经商讨,最终决定由长女许某顶替购房资格。许某也承诺保证马某林在安置房内居住至身故的居住权。2010年4月,马某林作为被拆迁人(乙方),与拆迁人(甲方)XXX住宅小区建设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对乙方54平方米的公房进行拆迁后,向甲方提供位于即将建设的XXX小区90平方米的安置房一套。2014年12月,许某接收了该安置房,领取了房屋钥匙及装修钥匙,并将全部购房款交纳完毕。
许某收房后,因长期不进行装修,致母亲马某林无法入住,双方协商无果,马某林遂安排次子强行打开房门进入室内装修,后因许某报警,装修停工。马某林与许某再次就该安置房的归属问题进行协商,并再次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转让协议书》,约定:马某林自愿将2010年4月23日与拆迁人原签订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许某,由许某以马某林名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但至今,许某仍不对涉案安置房进行装修,故马某林向解放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认为,该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经审理,可以认定许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愿履行协议约定,及阻碍协议所附条件的成就。同时,在马某林现已80岁高龄的情况下,许某长期不对涉案安置房进行装修的行为,也致使马某林至今不能入住涉案安置房,导致马某林无法实现将购房资格转让给许某的初衷和目的。故马某林提出的解除其与许某之间关于转让涉案安置房购房资格协议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鉴于许某于2014年12月已领取了涉案安置房的钥匙并实际控制了房屋,故马某林有权要求许某返还涉案安置房。与此相对应,马某林也应返还许某支出的相应购房款及费用。
综上,依照《民法典》等规定,最终判决: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安置房屋返还给原告马某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