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牟利竟合伙开设赌场,近日,被告人胡某、刘某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09年3月初,刘某与韩某(另案处理)预谋合伙开设赌场并由刘某负责寻找场地,后刘某在焦作市城郊租下一厂房。之后,胡某与刘某、韩某聚在一起讨论开设赌场的有关问题,三人约定,赌场股份胡某占30%,刘某占50%,韩某占20%;胡某作为“技师”负责赌博技术,刘某负责购买桌椅并处理赌场外围关系,韩某负责找赌场工作人员及赌客。2009年3月12日,三人开设的赌场开始经营,以“拆信封”、“猜数字”等形式进行赌博。3月15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调查,赌场经营期间每天参赌人员达二、三十人,短短几天时间已盈利一万余元。
解放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刘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不分主次,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考虑两人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