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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拆迁获利两套房产,却无处安置一份亲情!解放法院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2022-06-08 17:54:58



如今,“拆迁”似乎成了一夜暴富的同义词,以致于人性面对巨额财富时,又多了一重考验。有人说,拆迁如同一部连续剧,总有看不完的故事和未知的矛盾冲突点,只是同类题材的结局大多让人痛心疾首,感叹世态炎凉。如今80岁高龄的孙女士说起自己50多岁的儿子儿媳,气愤不已却也无可奈何,最终对簿公堂。而这一切,都要从家中的拆迁安置房说起……

   案情回顾

孙女士原系焦作市XX厂职工,后焦作市XX厂区进行改造分房,孙某有两个门牌可以置换两套房产。当时考虑到儿子赵某非XX厂职工且没有房子,长年与儿媳租房住,便和儿子商量,意将名下其中一户门牌的购房资格分给儿子,儿子夫妻俩只需补齐产权折抵的几万元差价便可购买一套安置房。但儿子儿媳却表示没有钱,不愿购买。基于长远考虑,母亲孙某不愿放弃优惠的安置房购买机会,便于2010年11月以儿子赵某的名义自己拿钱交纳了全部产权抵扣差价5.7万余元购买了房屋,且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部门出具有收款收据。

2021年6月,儿子赵某身患癌症晚期,儿媳聂某将其遗弃在出租屋,后原告将儿子接到自己家中居住。2022年3月,儿子儿媳闹矛盾起诉离婚,判决驳回。接连生活的压力、感情的不如意,让儿子赵某一度崩溃,2022年4月连续两日赵某闹着自杀,母亲怕其在家中出事,便让其搬到案涉房屋居住。后儿子赵某未经母亲同意将聂某接到案涉房屋居住。

此时,孙某一时间联想到过往发生的一系列事情,认为儿子儿媳有意串通霸占房屋,母亲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将儿子儿媳一起诉至法院。诉求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孙某所有,判令儿媳聂某从案涉房屋搬离,将涉案房屋归还原告所有。

另查明,1、案涉房屋于2014年前后交付,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2、2021年5月,被告赵某向原告孙某出具声明一份,主要载明案涉房屋由孙某出全款购买,赵某自愿将其名下签字的案涉房屋所有权改在孙某名下;3、案涉房屋由原告孙某实际控制至2022年4月,因被告赵某癌症晚期,2022年4月之后原告孙某同意被告赵某居住,并将房屋钥匙交付给被告赵某;4、2022年3月,赵某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与聂某离婚。本院于2022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书中,聂某举证拆迁安置协议,证明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质证认为,当时这套房是厂里的公房,房屋改造让聂某、赵某拿钱购买,但是二人没有钱购买,聂某书面说明放弃购买,孙某出资,以赵某名义购买。

   法院判决

本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本案所涉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生于2010年11月,房屋于2014年前后交付使用。以上两个时间节点均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本案争议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案涉房屋能否确权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所在的楼宇进行了初始的物权登记,故此无法据此确认案涉房屋所在的楼宇建筑系合法建造而取得所有权。在案涉房屋所在楼宇未取得整体房屋所有权证,且没有证据证明对案涉房屋进行确权符合物权法规定的除外情形的情况下,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所有权确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案涉房屋相关权益的处理。虽然由于案涉房屋所在楼宇尚未办理所有权证,导致原告主张的所有权确认不能得到本院确认,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案涉房屋所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虽然名义上的以赵某的名义签订和履行,但客观上,原告持有所有的收款收据原件,据此可以推定案涉房屋所有的手续均由原告孙某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质上类似于借名买房,基于拆迁安置协议所取得的合同权益,应当由借名人即原告孙某享有。

、关于要求被告搬离、将案涉房屋归还原告的请求。经审理查明,儿子赵某在涉案房屋中居住,是经原告孙某同意的情况下入住的,也与原告作为母亲的意愿相一致,故此被告赵某的居住行为不构成侵权。基于被告聂某赵某之间的合法夫妻关系,在未解除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在被告赵某身患绝症时,被告聂某作为妻子有义务对其进行照顾。基于对赵某的照顾,聂某也有在案涉房屋中居住的正当理由,原告要求被告聂某搬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家和万事兴”,勿因拆迁房“拆断”家庭亲情,近年来,因拆迁房引发的案件多发生在兄弟姊妹、父母子女之间,甚至一些丈夫和妻子因拆迁款分配问题闹离婚,最终疏远了关系,淡漠了亲情。家庭成员之间在处理拆迁利益分配等相关纠纷时,不仅要守法守约,更要顾及骨肉亲情,特别是老年人应慎重决定,切勿盲目授权,轻易放弃自己的权利。子女也应给予老人更多的关爱和尊重,让老人老有所居,安享晚年。此外,如果在分配过程中,发现自己利益受损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做到事前预防,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切勿因拆迁“拆断”了彼此的亲情。

责任编辑:y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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