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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解放法院:二女子讨债反被车拖伤 债务人逃债不成依法担责

  发布时间:2022-06-16 17:55:51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之事,然而现如今有些“欠钱人”,却态度蛮横“像是占了理”,总有很多还不了钱的“困难和理由”,让债权人倍感无助、无奈!生活中,有不少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同债务人发生激烈争执甚至肢体冲突,最后钱没要到手,却受气又受伤,不欢而散。因此,讨债时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近日,解放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受伤的案件。于某、宁某向债务人高某讨债时,被其开的私家车拖动数米远分别致轻伤和轻微伤,最终高某被判处故意伤害罪入狱。

原来,被害人于某的爱人与被告人高某之间有债务纠纷,高某逾期不能清偿,于某已多次向高某索债均无果。某日晚6点,于某和家人宁某在某路慢车道向高某索要债务时发生争执,高某在明知于某、宁某抓住车辆倒车镜、门把手的情况下强行驾车拖行以摆脱二人,经群众阻拦后车才停下,于某、宁某均被拖伤。经鉴定于某轻微伤、宁某轻伤二级。

二被害人住院期间,被告人高某聘请护工对被害人进行护理并垫付了医疗费。高某认错态度良好,意与二人和解但被拒绝,被害人要求对其主张的民事赔偿部分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从案发起因、现场证据等来看,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不存在过错,高某驾车行驶的方式迫使于某、宁某松手或脱手,以便摆脱二人,主观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且其行为已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另认定原告人于某、宁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约2.3万元。

综合全案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高某赔偿原告人于某、宁某各项损失2.3万元。

讨债不成,反被伤害,令人既愤怒又心寒。欠钱人借钱时苦苦哀求,句句都是好听话,该还钱时却一拖再拖,最终将原有的一丝情谊都消耗殆尽。但是面对欠债不还的情况,法官提醒您一定要冷静处理,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权,冲突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反而可能造成不良后果,让维权更困难。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责任编辑:y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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