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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小客车紧急躲避相向共享单车后撞伤他人 双方共同担责

  发布时间:2022-08-15 16:28:48



某日8时许,某十字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原来,陆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至某交叉口处时,因躲避一辆相向而来由申某驾驶的共享单车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后,撞向正在该路口人行横道处正在等信号通行的人群,造成50岁的傅某受伤。本次事故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陆某、申某承担本起事故同等责任;傅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陆某及时带傅某到医院进行初步检查,身体检查并无大碍后傅某才回家。

但受伤后的傅某精神上受到严重惊吓,心理产生害怕和恐惧心理,谁料事故发生后的第五日,其突然身体不适、伤痛部位疼痛越发明显,被急诊送至市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住院诊疗51天,期间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4.7万元。

傅某及其家人均认为此次住院系由前几日交通事故引发,便再次与事故当事人取得联系协商赔偿事宜,对方却互相推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权益,傅某遂将小客车驾驶人陆某、小客车车主XX单位、共享单车驾驶人申某及车辆相关保险公司一并诉至解放法院,要求小客车车主XX单位驾驶人陆某与共享单车驾驶人申某共同平均分别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7万元,并诉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优先偿还损失。

另查明,1.被告陆某系被告XX单位司机,事故发生时系执行职务期间;2.涉案小型专用客车,车主系被告XX单位,该车在被告AA财险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3.被告申某所驾驶的共享电动单车,在被告BB财险处投保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本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公安机关认定其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陆某、申某对原告的损失存在过错。

陆某在发生涉案事故时,系驾驶被告XX单位小型专用车辆执行工作任务,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法应由被告XX单位承担。被告AA财险公司对被告XX单位车辆承保,故被告AA财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申某驾驶的共享电单车,在被告BB财险公司投保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BB财险公司应在其承保险种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若有超出被告AA财险及BB财险限额部分,则应由被告XX单位申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考虑到被告申某所驾驶的车辆系非机动车,故本院酌定由被告陆某承担60%的侵权赔偿责任被告申某承担40%的侵权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AA财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傅某各项损失合计35221.52元;被告BB财险公司在其承保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傅某各项损失合计1908.02元;驳回原告傅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y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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