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某品牌服装店店长,从事销售工作。今年店铺经营者严某宣布撤店,李某便办理了离职手续,然而迟迟未收到最后一月共计14天的工资2800元。而店铺老板严某、品牌方协助管理代理人沈某对此均予以推诿拒绝,无奈之下,李某将严某、沈某共同诉至解放法院,诉求被告支付未结工资款。
原来,被告严某在步行街经营一家服装店铺,但近两年因疫情生意受到了很大影响,亏损严重。迫于解决店铺生存运营难题,为提升营业额,严某考虑招聘业务能力强的店长及加盟品牌等措施改善店铺经营困境。先后招聘原告李某为该店铺店长,从事销售工作,并加盟A品牌连锁专卖,品牌方地区代理人沈某协助店铺管理。谁料生意仍不见好转,抵不住亏损更加严重的压力,5月中旬,被告严某突然决定撤店。原告李某因此办理了离职手续,随后却并未收到最后一月14天的工资款。店铺老板严某、品牌方协助管理代理人沈某对此均予以拒绝,协商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与严某、沈某对簿公堂。
被告严某认为,工资是由A品牌公司来发放,营业款也是A品牌公司收取,而A品牌公司从2022年5月开始就没有再发给被告严某销售的业绩,表示并不清楚员工的薪资。
被告沈某则表示,其作为A品牌本区域的工作人员,负责协助客户严某进行店铺管理上的指导与培训,沈某与店铺经营无直接隶属管理,与员工无雇佣关系。且该店铺2022年4月已有营业,4月工资已由严某直接支付给店铺员工,认为5月店铺工资应仍由严某继续支付。
另查明,被告严某(乙方)与品牌服饰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专卖店联营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按照甲方统一的销售政策,以直接经营管理的模式对“专卖店”进行营运管理;“专卖店”当日的营业额,一方必须在次日以前全额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专卖店”所需工作人员,由乙方招聘管理并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专卖店”运营所产生的一切与经营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被告沈某作为服饰有限公司的地区代理对专卖店店铺进行协助管理。
本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者不确定的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关于承担责任主体,通过庭审调查,原告2022年4月之前的工资均由被告严某发放,同时根据原告及被告沈某提交的《专卖店联营合同书》中的约定内容,本院认定被告严某为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其应对该专卖店运营所产生的的费用承担支付义务,原告与被告严某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故应当支付原告在该店铺工作期间的劳务工资。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沈某为店铺的共同经营者,对原告要求被告沈某共同承担支付劳务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劳务工资金额。根据庭审调查,本院认定被告严某未支付原告共计14天的工资共计2100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民法典》等规定,最终判决被告严某支付原告工资款21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