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水作业车暴露于地面的输水管绊倒行人,受伤住院的行人李某将送水作业司机兆某、责任人闫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近日,解放法院审理了该起系身体权、健康权的纠纷案件,最终判决送水车责任人闫某对受伤行人李某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共计5500元。
某日晚,被告兆某驾驶送水车前往某洗浴中心送水,车上输水管暴露于地面。此时原告李某恰巧路过,其并未留意到地面上的黑色输水管,直接被绊翻面部着地摔伤,其以为仅是皮外伤无大碍便直接离开了。谁料到家后,面部多处疼痛加剧、逐渐难忍,次日原告报警并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面部多发软组织挫伤,原告住院共计12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1万元。原告认为事发时,输水管附近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极易导致行人摔倒,因此才遭受伤害,送水车作业相关人员理应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协商未果,双方对簿公堂。
被告兆某辩称,其系被告闫某雇佣人员,仅负责向洗浴中心送水;也未看到原告是如何受伤的,事发当天被告就在现场,原告却在第二天才报警处理,期间可能存在二次受伤的情况。
被告闫某辩称,连接车辆和澡堂的输水管为洗浴中心所有。其仅雇佣兆某为其开送水车,按趟向兆某支付工资,如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原因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审理
本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健康权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本案中,原告系在行走时被兆某使用的输水管道绊倒,且事发时被告兆某在使用输水管时并未在输水管附近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因此被告兆某对原告的伤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由于被告兆某受雇于被告闫某,因此该侵权责任由接受劳务一方即被告闫某承担。原告作为成年人,其在走路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应承当一定的责任。
综合以上情节,本院酌定由被告闫某对原告李某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