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带女儿到宠物店购买宠物
女儿触摸宠物时却被咬伤
对此造成的损失
应由谁承担责任?
责任该如何划分?
案情回顾
某日,李某(原告母亲、法定代理人)带领6岁的女儿聂某(原告)到宠物店(被告)准备购买宠物,过程中女童聂某将手伸进店内饲养塑料箱内,在触摸箱内的仓鼠(鼠类)时被咬伤。双方就责任及赔偿问题发生争吵,李某便直接报警处理,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原告先去看医生,看完以后再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随后在就医的过程中,医院医生告知母亲孩子必须打狂犬疫苗,次日李某便带女儿接种了狂犬病疫苗,费用共计1520元(5针剂),注射疫苗后,原告母亲李某就相关赔偿事宜与被告电话联系,但被告宠物店主表示拒绝赔偿。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将被告诉至解放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狂犬疫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
原告母亲认为宠物店内无任何安全提示标志,理应承担部分责任,且事发后店铺老板态度极其恶劣,与原告母亲发生口角争执,期间大声恐吓也让孩子再次受到惊吓哭泣不止,称孩子现在每晚睡觉都会惊叫,对孩子精神上也造成了一定伤害,赔偿事宜均被被告拒绝,无奈之下才诉至法院。
被告宠物店辩称,仓鼠是在被告店面特定的盒子里面存放,原告是在监护人的陪同下主动去触摸的,并不是被告的仓鼠跑出来咬伤原告的,触摸期间并没有向被告询问任何关于仓鼠的问题,例如:小仓鼠是否可以触摸等问题。孩子长时间挑逗仓鼠,大人也没有及时制止,是监护人的纵容才造成孩子被咬伤的事实,且仓鼠被原告放开后没有继续伤害原告,被告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另查明,被告宠物店对其放置的仓鼠周围未悬挂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法官说法
本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一家正常经营的宠物店,其消费群体各样,对进入店内的消费者理应尽到安全提醒义务,而被告宠物店对进入店内的消费者未尽到相应提醒义务,亦未在放置仓鼠(鼠类)的塑料箱周围张贴安全警示标志,致使原告在触摸饲养塑料箱内的仓鼠(鼠类)时被咬伤,被告宠物店店主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原告聂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带领进入宠物店时,其监护人理应具有较强的安全防护意识,在原告触摸饲养塑料箱内的仓鼠(鼠类)时,其监护人未能及时制止,亦未尽到安全监护义务,对造成原告的伤害后果,原告及其监护人也负有相应的责任,故可以相应减轻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综合以上情节,本院酌定由被告宠物店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经对原告损失核定,医疗费、误工费(该案中实质为护理费)合计1794.66元,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共计897.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