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某公司的贷款担保人对还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却转移财产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近日,解放法院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案情回顾】
李某,曾是一位精明能干的生意人,走南闯北创业数十余年,开过几家公司,可以说经过努力奋斗积累了不少资金财富。但事业巅峰过后,渐渐出现滑坡,生意陷入不良循环。
他是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该公司申请贷款的担保人,2009年开始以“公司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每年续贷,信誉良好。但2015年A公司出现经营持续亏损、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无力偿还银行高达320万的债务。
2017年,银行将A公司和李某等担保人诉至解放法院,同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A公司偿还银行320万元本金及利息,被告人李某作为保证人对以上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至今,被告人李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期间,在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未履行财产申报义务,将名下其他公司的部分股权以2000万元转让给案外人,并陆续收到该案外人打款2000万,但李某将该款项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未将该款用于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偿还银行320万债务)。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收到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后,将该款大部分偿还未经法院判决确认的个人债务,拒不执行本案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本金320万元及利息,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及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其主观恶性比较严重,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综合全案情节,依照《刑法》等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