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租下两层商用门面房
一层自己开理发店
二层租给刘某开美容店
谁料上下邻居仅半年
便因刘某无法及时支付王某房租双方闹别扭
王某多次催要,刘某均以资金困难推脱
某日,刘某急需用钱1万元
情急之下
与王某商议通过其店铺收款码“套现”
王某表面明确同意“刘某扫码支付后”返还该款项
却暗暗抓住此次“收款”机会
不再予以返还
辩称1万元是“刘某应当支付的租金钱”
双方争执不下
刘某将王某诉至解放法院要求返还钱款及利息
【案情回顾】
被告王某承租了两层商品门面房拟经营理发店,并进行了全面装修,后原告刘某有意租用二楼经营一家美容店,起初两人认为“理发+护肤美容”联合经营模式易吸引客户,对彼此两家店铺招揽生意均有利,便很快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约定原告刘某每月支付被告王某房租5000元,租赁期限1年。谁料,租赁半年后,刘某仅支付了王某1万元租金,为此王某多次向李某索要租金。但刘某数次表示生意不好、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希望延迟给付租金,为此双方开始产生不愉快。
随后某日,原告刘某急需用钱找到房东“帮忙套现”,王某欣然答应。刘某便通过微信绑定的信用卡扫描王某理发店收款码支出1万元。刘某随即将上述支付截图发给王某,并称“我套个现”。王某回复:“我明天上午回去了,给你转过去”。而被告王某未将前述1万元转给原告刘某,造成此次纠纷。
【法官释法】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本案被告王某占有原告刘某刷信用卡支付的1万元,是基于被告理发店的收款码收取的款项。从形式意义上讲,该款项是原告刘某在被告王某理发店消费后支付的。但客观上,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上述真实的消费合同关系,而是原告以其持有的信用卡非法套现为目的所为。且双方的表述“我套个现”,“我明天上午回去了,给你转过去”,说明双方就非法套现是双方明知的。据此,原被告恶意串通,以虚假交易为手段,套取信贷资金,属于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该非法套现的行为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属于无效行为。
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同意返回款项,可以得出该款项并非支付租金,否则根本无需进行返还。综上,被告王某占有该1万元所依据的事实(消费)是虚构的,其继续占用原告的资金没有合法理由。
根据民法典规定,基于无效法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依法应予返还。故此,原告主张返还该1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原告明知套现的违法行为而恶意为之,其违法性决定了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起诉主张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辩称双方有租赁合同关系,其可以另行主张权利,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依照《民法典》等规定,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刘某1万元;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有话说】
“套现”是违法犯罪行为!什么是“套现”?本质特征是通过欺骗方式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由于套现资金游离了银行正常的信贷管理渠道,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给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不稳定因素。形式上,一方面“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交易恶意透支,涉嫌构成诈骗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行为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司法机关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