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刷工赵某受雇为他人粉刷墙面时不慎摔伤,因赔偿事宜和雇主丁某发生纠纷,遂诉至解放法院。经过法庭审理,按照过错程度,判决由原告(粉刷工人赵某)承担80%的责任,被告(雇主丁某)承担20%的责任。
原来,2021年12月,粉刷工赵某受雇于丁某负责某墙面粉刷项目,双方约定装修原材料由丁某提供,赵某按丁某的要求提供劳务即可,项目完工后丁某支付其劳务报酬。谁料,某日赵某粉刷作业时不慎从马凳上摔下着地,脚部受伤,当天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治疗,病情未见好转,疼痛加剧,随后又到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跟骨骨折,医生对患处进行局部制动处理,治疗要求抬高患肢,避免患肢负重,及时复查,不适随诊。之后赵某数月未能出工作业,为此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其认为是因提供劳务受伤,雇主丁某应承担一定责任,但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故原告赵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丁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中被告承接涉案装修工程后雇请原告提供粉刷墙面的劳务,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 其作为一个从事建筑施工且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工人,理应对施工安全常识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由于自己不小心从木凳上摔落,该木凳系原告本人准备的施工工具,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本身存在主要过错;
按照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原告承担80%的责任,被告承担20%的责任,核定各项损失后,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4824.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