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跆拳道本为强身健体
训练时,孩子却不幸被玻璃划伤
是孩子太过“欢脱”
还是教育机构有失过错
请看解放区法院审理的这起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10岁的小刚在王某经营的跆拳道培训机构学习跆拳道已有三年。2022年八月,小刚在进行往返跑训练时撞到训练场馆的玻璃门,被玻璃划伤。当日,小刚被送至医院重症监护室住院治疗6天,期间花费两万余元。后固定石膏拆除后,小刚手部仍有后遗症,后续需进行去增生治疗。因后续需反复治疗,小刚父母就后续治疗费用与王某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将王某诉至解放区法院。
法院审理
解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刚系跆拳道学员,事发时正在训练场馆内学习跆拳道,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为其监护人。王某作为跆拳道教学一方,依法应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除了按照相关标准配备场地、器材以及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聘请有职业资格的教员、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等等以外,在教学过程中,还必须要对未成年学员给予充分关注、及时保护。
小刚在训练跆拳道的过程中受伤,王某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因跆拳道运动是具有一定对抗性和风险性的体育活动,小刚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自愿报名学习跆拳道时,对此应有一定认知,且小刚在被告处学习跆拳道已有三年,并非零基础学员,更应预知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承担相应责任。
故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的责任比例为80%。
法官提示
教育机构除了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外,还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家长在为孩子选择教育机构时要注重考察教育场所的安全性,教育引导孩子遵守安全制度,避免受伤或因不当行为伤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