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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电工“好心”维修裸露电线 不幸触电身亡

  发布时间:2023-03-16 16:56:17


一电工“好心”维修裸露电线

不幸触电坠落

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是电工技能欠缺?

还是相关部门缺乏保护措施?

且看解放区法院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黄某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前往某处查看电线杆裸露电线,黄某到达现场后,用万能表对裸露电线进行测量,没有电。随后,他借助铝合金梯子在电线杆上进行攀爬,攀爬过程中不慎触电坠落昏迷。当日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诊断结果为感染性休克、部分皮肤脱落等。黄某先后住院治疗100余天后,最终在8月底经抢救无效死亡。

A供电公司和B公司分别作为案涉电力设施的供电者和管理者,黄某的家人张某认为,他们均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遂将A供电公司和B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解放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高压电触电的情形与黄某受伤的情况严重程度不符,且案涉高压电线路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已进行注销用电,故本案系低压电致损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中,黄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自己只有初级电工证的情况下,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前往案涉地点进行攀爬最终导致触电摔落受伤,是导致其本身触电受伤的重要原因。因此,黄某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被告B公司作为管理人,虽然事发之前,已申请对案涉线路停止供电,但案涉线路并未及时拆除,周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应承担管理不善的法律责任。

被告A供电公司作为电力部门,有义务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监督检查。但A供电公司在B公司申请注销用电时,仅采取销户处理,没有对此后B公司对案涉高压线路以及高压设施进行后续的监督检查,致使在案涉高压线路注销后,高压设施仍长期处于荒废状态,最后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因此,A供电公司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量,解放区法院酌定黄某自身承担70%的责任,被告B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A供电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令A供电公司、B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及相关损失共计37万元。

法官提醒

因触电身亡的事情时有发生,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安全保护意识,不要在通电线路下进行具有安全隐患的活动,要远离危险区域!

提醒供电部门,要在显著位置标注高压危险等警示标志,要加强巡逻,发现在高压线路下从事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责任编辑:y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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