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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了个寂寞?二手房交易中 请注意避坑!

  发布时间:2023-04-17 16:50:31



合同已签,定金已付,佣金已结

石某夫妇对即将到手的新房充满期待

谁知

网签通知迟迟未到

却等来“惊天噩耗”

卖房人非房屋所有权人

这中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且看解放区法院审理的一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石某经A中介部居间介绍

与李某达成二手房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

石某向A中介部支付佣金8000元

并经李某同意

将定金50000元交由A中介部保管

后被告知房屋并非李某所有

如果想办理过户登记

必须与所有权人重新签订合同

但新合同将付款方式

从按揭变为全款

因无法达成购房合意

石某遂要求A中介部、李某返还佣金

并双倍返还定金

 

A中介部称

购房合同已签

中介服务已完成,佣金不退

因李某单方违约

损失由李某承担

李某称

已将所有权情况提前告知A中介部

定金亦由A中介部收取

损失由A中介部承担

石某无奈遂将李某及A中介部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解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石某基于对李某具有处分权

以及其他事项的重大误解

而与李某签订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

石某主张基于重大误解而行使撤销权

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石某根据合同约定交付了定金

李某虽辩称其并未收到定金

A中介部接受并持有该定金

是基于李某的同意

李某在定金收到条上签字

从法律意义上可以视为李某接受该定金

李某作为定金的收取一方

其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

自己并非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的事实

本身具有重大过错

并基于其重大过错造成了合同被撤销

根据定金罚则的法律规定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A中介部只有在提供合格服务的基础上

才有收取佣金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其在为购房人提供房源时

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收取服务费缺乏事实依据

应当返还中介服务费

 

法官提醒

二手房屋买卖所涉钱款较大

买受人要高度关注买卖过程中的风险

尤其要注意审查产权人登记情况

房屋抵押及实际居住情况等

如果通过中介机构买房

要注意加强与中介的沟通

在签订合同时

对房屋过户、交付及后续物品交割等

要约定明确

避免踩坑

责任编辑:y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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