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闹离婚 相差31岁“黄昏恋”还能否继续? 发布时间:2023-06-28 17:39:24
家庭生活中矛盾时有发生,近日,90岁的谢某因家庭出现家务琐事矛盾,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相差31岁“黄昏恋”还能否继续?且看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离婚纠纷案。
2015年8月,82岁的谢某为了找个老伴相濡以沫、共度余生,经人介绍后与51岁的刘某相识相知。经过近一年的接触与了解后,双方于2016年共同携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双方均系再婚)。因双方有着31岁的年龄差距,婚前二人曾有婚誓,刘某对谢某悉心照料,谢某去世后,将居住房产赠与刘某。
但原告谢某认为,双方的婚姻并非以感情基础为前提,完全属于利益交换,而且被告刘某并没有按照婚前所承诺的善待自己,而是想尽一切办法将钱财占为己有,并且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刘某多次对自己进行辱骂殴打,无奈之下曾多次报警求助,当前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令离婚。
被告刘某辩称,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结婚后自己对原告照顾有加,由于年龄差距,生活中几乎都是自己对原告尽扶助义务,夫妻双方关系和睦。随着原告年龄的增大,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在此期间原告曾两次病重,均是在其精心照料下才病愈恢复健康。同时为了原告健康生活,自身也是想尽一切办法安排帮助原告参加娱乐活动,促进原告身心健康发展。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调查了解,原、被告是经过互相了解后登记结婚,虽然双方有31岁的年龄差距,但双方在婚后大部分生活时间是能够和睦相处的,并且被告在双方生活中尽到了照看的夫妻扶助义务。特别是在本案诉讼期间,双方仍在共同生活居住。结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法官审理认为,当前夫妻能够相互恩爱,并存在较好的感情基础,不能因为家庭出现家务琐事矛盾而否定夫妻感情。而且原、被告之间存在较大年龄差,轻易判决离婚会导致原告失去被告的照料,对原告身心健康不利。因此法官判决原告提出与被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随着我国逐步迈入老龄化社会,越来越多单身老年人开启“黄昏恋”,然而老人同居或再婚,关系不稳定原因有很多,其中不乏性格不合,难以沟通磨合等原因,生活中稍有矛盾就会导致双方分道扬镳。再婚老人应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婚姻观,相互尊重,相互爱护,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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