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委托≠无责任委托,造成损失责任如何承担?法院如何判决? 作者:靳林林 发布时间:2023-07-12 17:43:59
租赁的房子因暖气阀门漏水
致使楼下房屋受损
这损失究竟应该由租户承担
还是应该由房东承担呢?
解放区法院作出判决!
2020年3月9日至2022年1月11日期间,原告张某将自己名下空闲的房屋出租给被告李某,在李某承租期间,因漏水严重造成楼下王某的房屋及室内物品损坏。2022年9月19日,王某以相邻权纠纷起诉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经法庭审理查明漏水原因系未拧紧室内暖气阀门造成漏水,最终判令原告张某支付赔偿款18490元,已经执行完毕。张某认为,李某在承租期间未妥善使用租赁物,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张某将李某诉至解放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房屋业主在接到暖气公司的通暖通知后,将该通知转告给李某并委托其代为处理暖气开通事宜,李某接受了张某的委托,双方就此事项另依法建立委托合同关系,虽然该项委托系无偿委托,但李某作为受托人仍应就受托事务尽到足够的审慎注意义务。该案中案涉房屋暖气漏水并非暖气管道突然爆裂所致,而是从暖气阀门处漏水,自暖气开通后即应当有所显现。因管道距离的原因,从打开室外阀门到室内卫生间显现漏水现象可能会有一定的延时,李某并未尽到相应的审慎注意义务,也未适当延长检查时间,导致未能及时发现漏水情况,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应当认为李某在处理受托事务时存在重大过失。最终判决李某承担责任比例为50%,本案损失总计18490元,故应赔偿张某9245元。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日常生活中委托合同十分常见,“我是无偿帮忙的,就不应承担责任”也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认知,但根据法律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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