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孩子都是父母的掌心宝,在校期间,学生在学校自由活动时间难免会发生意外受到伤害,面对此情况学校和学生的责任要如何认定?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法院判决学校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原告系被告某第一小学的学生。2022年9月28日上午课间,原告在班级门口的走廊内玩耍。期间,因其他班级的两名同学在走廊上追逐奔跑致原告摔倒,原告的上门牙折断。随后,原告被送往某五官医院接受治疗。经先后治疗,原告实际支出医疗费共计2762.5元。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认为被告某第一小学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某第一小学认为,被告在学校日常管理中高度重视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通过安全教育平台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包括上下课期间不得追逐、打闹、安全在内的多方面教育,已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同时,原告受伤后,学校及时与其家长联系送医治疗,也通知了实际侵权人的家长,尽到了应尽的责任,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中,被告某第一小学未及时对本校学生在拥挤的走廊内追逐奔跑的危险行为进行教育、管理是本次事故的发生原因之一,对此存在过错。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原告主张某第一小学就其医疗费损失2762.5元承担40%的责任(计1105元)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因某第一小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最终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105元。
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他们往往心智发育不成熟,缺少一定的自我保护知识和能力,缺乏对于危险的认知和控制,在学校学习追逐打闹极易引发的意外伤害事件。本案当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官提醒,作为监护人,需要时刻履行好监护职责,不仅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同时要积极引导孩子遵纪守法和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尽到管理和教育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