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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财产执行积案可采取六举措进行处理

  发布时间:2009-08-12 15:42:17


    笔者从8月11日召开的全市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会议上获悉, 在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中,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积案的案件可采取六项措施进行处理。

    一是对于资不抵债,长期停业、歇业、注销,完全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企业,可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裁定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还债程序了结债务,依法终结案件;二是对被执行企业确无履行可能、而进入不了破产程序的案件,经说服申请人放弃权利并撤回执行申请的,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三是对申请人生活特别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利用特困执行案件救助资金或通过办理低保等手段进行救助,然后终结案件的执行;四是对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解决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报告地方政府调配财政资金或其他资源,帮助债务人偿还债务;五是对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确实无法变价处置,申请人又不同意接受义务抵债的案件,在继续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保全性措施的条件下,采取制定长期还款计划的方式解决;六是对于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对申请人进行适当救助的同时,可以按一定比例执行被执行人在服刑期间的劳动收入,稳定申请人的思想情绪;七是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无法执行、长期滞留在执行程序的案件,经多方努力仍无法解决的,依照《民诉法》和《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

责任编辑: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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