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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尖上的安全谁来保障?——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3-11-16 17: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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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过量服用会产生心脑血管方面的问题,是一种应当被严格控制的处方药。食用违法添加的“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可能引发不良影响,包括头晕、恶心、消化不良、血压水平下降、视觉异常,过量使用还有可能造成心源性猝死等严重后果。然而,某些不法商家为了追逐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故意夸大效用,在销售的保健品中非法销售添加了西地那非,严重影响消费者生命安全。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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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份以来,黄某(已判刑)、高某(已判刑)在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在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租用民房作为加工点,黄某负责购进保健品片剂及药盒等包装材料,高某负责利用网络进行销售,雇佣被告人吴某、程某、罗某、刘某等人负责对保健品进行包装,并发放工资。黄某、高某二人通过物流将生产的保健品对外发货销售并由物流代收货款。2022年3月至案发,该加工点生产、销售保健品金额共计2521194元。2022年6月25日,公安机关在黄某、高某租用的加工点当场扣押三十七种保健品,未销售金额为201307元。经鉴定:所扣押的三十七种保健品中均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西地那非成分。被告人吴某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为16000元、被告人程某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罗某违法所得8500元。

2021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涂某明知所销售的保健品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通过淘宝店铺和微信对外销售,并将发货地址交上游供货商蔡某(已判刑),由蔡某按照其提供的订单信息进行发货,涂某与蔡某定期结账。2021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涂某销售保健品的金额共计72912元。2022年3月14日,公安机关依法接收被害人王某从涂某淘宝店铺购买的保健品。经鉴定,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西地那非成分。被告人涂某违法所得为16000元。

2021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明知所销售的保健品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通过微信对外销售,并将发货地址交上游供货商蔡某,并由蔡某按照其提供的订单信息进行发货,张某与蔡某定期结账。2021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张某销售保健品的金额共计6839元。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2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涂某、张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吴某、刘某、程某、罗某生产、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吴某、刘某、程某、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刘某、程某、罗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扣押尚未销售的部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预缴罚金,退缴违法所得,对其均可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涂某、张某向不特定人群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综合全案情节,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吴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罗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涂某、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刊载内容应经本院审核)。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健康问题,广大消费者在选择购买保健产品时,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认真查验产品信息,仔细核实产品批号、说明书等安全标识,并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和相关凭证。切莫轻信虚假宣传,购买来路不正的保健品,一旦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第一时间向相关单位举报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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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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