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引纠纷 法官耐心巧化解 发布时间:2024-06-11 18:06:07
买房装修本来是件高兴事,可这件本该让人高兴的事情却弄的钱某整日愁容满面,最终与装修公司对薄公堂。近日,解放区法院妥善调解了这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告一方当场履行,以实际行动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2023年2月13日,原告钱某与被告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书》。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主材)并清工辅料。工程总工期90天,自2023年2月20日至6月20日,工程总造价169900元。被告黄某作为被告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并负责具体施工。但工程到期后,被告仍未如期完成。2023年12月6日,在被告多次停工的情况下,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于2024年2月6日前完成全部装修工程,并承担违约金5000元;如再违约每天承担违约金100元。在补充协议到期后,被告仍然未施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钱某将两被告诉至解放区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翻阅卷宗,了解案情,联系原、被告双方,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双方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对已完成装修部分价款分歧较大,承办法官考虑到如果该案件不能用调解的方式结案,可能会进入司法鉴定、评估等程序,不仅需要增加额外的鉴定费用,还会延长审判期限,加重双方诉累。鉴于此,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原则,耐心细致的做起了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耐心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并就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等相关法律知识对被告进行释法明理。同时承办法官又耐心做原告工作,一次、两次、三次……通过承办法官反复做工作,原告的态度也有所缓和,双方同意调解。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当庭支付原告装修款5000元,被告黄某于2024年8月前支付原告装修款50000元。该案得以顺利调解。
调解是实质性化解纠纷的最佳途径之一。解放区法院将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推动纠纷就地、高效和实质化解,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殷切期望,不断提高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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