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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999.5万元!解放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6-12 17:02:32




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近千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多番努力下,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终使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


2020年,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揽了被告建设的“焦作市某桥梁灾后新建提升项目”施工,合同金额2345.1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又将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三方发生纠纷。三方仅进行部分工程结算,但被告未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解放区法院提起诉讼。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认为自己作为实际施工人要求被告将案涉工程款项直接支付给第三人。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三方当事人均系公司,且涉案金额巨大,本着减少企业诉累,最大程度化解矛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目的。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背对背等方式与三方当事人沟通,厘清证据脉络和案件基本事实后,详细了解了三方诉求和意见,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三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参与调解。因涉案金额较大,其中部分工程款项未进行结算,该案又涉及到第三人,如果按照正常法律程序彻底解决三方的解纷,不仅需要对其中未鉴定的工程款项进行鉴定,三方还要再历经多次诉讼才能彻底解决三方之间的纠纷,这样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且可能造成审理周期过长,徒增当事人的诉累。为减少企业诉累,最大程度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同意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诉讼第三人参与庭审,庭审现场承办法官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为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逐渐缩小三方的矛盾,最后经过与三方多轮的协商,三方决定各退一步。一方面对未进行结算的工程款项不再进行鉴定,同时予以确认;另一方面三方财务对涉案工程款项进行对账,及时兑付涉案工程款。最终三方达成一揽子协议,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分别支付原告及第三人工程款,并就三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保证金问题、未结算工程的工程款支付问题一并明确并解决。至此涉及该项工程的所有纠纷在本案中均圆满化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直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点。下一步,解放区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调解、审判在化解社会矛盾、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把调解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推动涉企纠纷实质化解、及时化解、就地化解,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为优化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法院力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直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点。下一步,解放区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调解、审判在化解社会矛盾、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把调解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推动涉企纠纷实质化解、及时化解、就地化解,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为优化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法院力量。





责任编辑:y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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