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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债务无偿转让房产 法院:撤销!

发布时间:2024-07-11 17:48:20



生活中谁都不可避免会遇到急需要用钱的情况,身边的朋友都会慷慨解囊帮你渡过难关,但现实生活中有人却在欠下巨额钱款后,通过转让、隐瞒财产或与他人串通,伪造虚假事实,签订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合同,或者直接无偿赠与配偶、父母、朋友等人逃避执行。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被告景某通过无偿转让房产来恶意逃避债务。





基本案情

董某与景某系亲戚关系。2016年4月,景某因资金需要,陆续向董某借款46万元,景某向董某出具欠条,欠条写明本人将某安置小区一套房屋抵押给董某。2022年11月,因景某未偿还欠款,董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法院确认景某应偿还董某借款本息46万元。但后期景某仍未按照调解书约定的还款方式履行,董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4月12日,景某向某公司(安置房交易公司)提交一份房款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并在该复印件下注明“景某交付房款收款收据原件丢失,如找到原件,声明作废”。同日,景某将该房产无偿转让给儿媳黎某,并补办了《焦作某公司安置小区拆迁安置协议》及收款收据。2022年4月13日,黎某向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权登记。

2022年4月22日,景某儿子景某鹏、儿媳黎某与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黎某将案涉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额度为23万元。2022年4月24日,案涉房产办理抵押登记至银行。截至2024年3月8日,景某鹏、黎某尚欠贷款本金23万元及相应利息未予结清。

董某认为景某为躲避债务恶意转移资产,为维护自身胜诉权益,遂将景某诉至解放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本案中,景某向董某借款时,将案涉房产的房款收据原件一并交由董某作为保证,其在明知董某对其享有的债权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向某公司出具原收据作废的声明及《房屋转让证明》,协助其儿媳黎某补办了《焦作某有限公司安置小区拆迁安置协议》及收款收据,将案涉房产登记至黎某名下,景某的该行为恶意明显,且导致其自身履行债务能力明显降低,已危及、损害到了作为债权人的董某的合法权益,董某有权申请撤销。董某提起本案撤销权之诉,未超出除斥期间,故关于其要求撤销景某与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及某公司与黎某之间的《焦作某有限公司安置小区拆迁安置协议》,并要求将案涉房产变更登记至景某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黎某将案涉房产抵押给银行时,银行无法预见本案所涉争议,即并无证据证明银行在办理抵押时系非善意或存在重大过失,且双方基于相应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就案涉房产业已办理抵押登记,故银行就案涉房产的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案涉房产变更登记至景某名下后,应保留某银行对案涉房产的抵押权登记。

综上所述,判决撤销被告景某与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撤销被告黎某与第三人焦作某有限公司签订的《焦作某有限公司安置小区拆迁安置协议》;被告景某、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焦作市某安置小区的房产变更登记至被告景某名下。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都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被告作为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行为,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

责任编辑:y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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