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一方违约就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发布时间:2024-07-23 18:35:29
合同签订,只要一方违约,另一方就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该案当中,法院并未支持原告双倍返还定金,是何缘由?
2022年12月30日,某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焦作项目部作为甲方,某劳务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载明,甲方拟参与焦作市某棚户改造项目三期等工程的投标,乙方提供相关信息全程协助甲方投标,且乙方缴纳劳务分包定金给甲方,如甲方中标,甲方将本项目的劳务分包给乙方实施。
协议还约定,如2023年4月30日前,甲方未参与本项目投标、未中标、业主单位未招标等任何因素,需在7日内全额退还定金,到期未全额退还的,按照定金的10%支付违约金给乙方,签约人杨某作为项目经理对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同日,洪某向某劳务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一份,担保书载明,洪某作为介绍人对某劳务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后因焦作市某棚户改造项目三期项目未招标,原告某劳务公司要求被告杨某、洪某、某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但被告未依约足额退还定金,原告将被告诉至解放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某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认为焦作项目经理部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不具备单独对外签订协议的权利,故《合作协议》不成立。法院认为,杨某作为某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焦作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即使就合作协议的签订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但其行为亦构成表见代理,即某劳务有限公司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故双方应依约履行,《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应由某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履行。
关于原告要求某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定金罚则的相关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案涉《合作协议》约定:2023年4月30日前,甲方未参与本项目投标、未中标、业主单位未招标等任何因素,甲方在7日内全额退还定金,到期未全额退还的,甲方按照定金的10%支付违约金给乙方。经查询,未有焦作市某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工程的招投标信息,故案涉合作协议应系因业主单位未招标而致使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不能成就,即某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虽存在逾期退还定金的违约行为,但并不存在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行为,故本案不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
关于定金返还数额,法院结合原告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各方对催款、还款事宜的对话内容相对连贯,认定案涉定金合计退还金额为37.7万元,被告仍应退还原告定金62.3万元。
关于原告要求杨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合作协议》第八条明确约定:双方的签约人一经签字,即视为签约人对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要求要求杨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关于原告要求洪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洪某在其向某劳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中明确表示其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要求洪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某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某劳务有限公司定金62.3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被告杨某、洪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是有前提条件的,一是定金合同合法、成立;二是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三是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四是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在满足了上述4个条件以后,受害人才能够拿到“双倍返还”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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