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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起诉判后利息,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发布时间:2024-09-06 17: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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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起诉后,法院依法判决债务人偿还本金及当时的利息。判决生效后,债务人并未及时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能够再次主张判后利息,是否会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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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日,因被告舒某投资经营需要资金周转,遂向原告朱某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6个月。当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转入6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及收据。约定还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偿还利息至2021年3月。2021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载明在2021年9月30日前的付清利息4320元,在2021年10月30日前付清本金60,000元。
    再次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10月12日,原告将被告诉至解放区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8,400元。此次诉讼主张的利息系自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7个月的利息。经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支持了原告所求的本金及部分利息。
    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原告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2024年5月17日,原告收到了法院发放的执行款64620元。
    因原告对法律知识不了解,上次诉讼未将之后利息连续上,为了自身财产不受损失,2024年3月22日,原告再次向解放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从2021年10月至2024年3月之间未清偿的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关于被告欠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以及自2021年4月份到2021年9月之间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在原告第一起诉讼时法院已予以确认,且经法院执行局执行,第一次民事判决确定的60,000元本金及4,620元利息共计64,620元已于2024年5月17日执行到位。现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利息系前诉中未请求的时间段的部分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具体数额,原告主张利息自2021年10月起按照每月720元的标准计算至2024年3月共计21,600元,系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亦不超出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判决被告舒某向原告朱某支付利息21,600元。


法官说法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又称“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是对于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的诉权已经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否则构成重复起诉。实践中,存在很多这种情况,有的人是放弃了利息债权,有的人是基于某种原因暂时未主张利息债权。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主张的利息,判决后再次提起诉讼主张利息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重复起诉,但是未放弃利息债权,只是暂时未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再次提起诉讼主张部分利息部分,并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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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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