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期间听从安排参与打架致人重伤,两年后主动投案自首获得轻判。2009年8月26日,解放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超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7年,未满18岁的王超在我市某会所打工。2007年7月7日晚,在同一会所的小丽与会所经理发生冲突,小丽的男友小张获知此事后,立刻纠结小白等人携带刀具到会所说事,会所经理马上指挥在会所打工的王超等人携带砍刀、钢管、洋镐把等凶器来到会所大厅,一场混战开始了。王超等人持木棒、洋镐把、钢管等凶器对小张、小白进行殴打,将二人打翻在地。后小白乘混战之机从会所大厅跑出,王超等人在后追赶,追至市某运输公司门前时,王超等人再次对小白进行殴打,将小白打倒在地。经法医鉴定,小白之损伤程度为重伤,小张之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2009年7月,王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超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未满十八岁,且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