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合同付了定金,房主反悔?法院:双倍返还定金!
发布时间:2024-11-11 16:44:16
买房置业,对于普通家庭的老百姓来说,都是一件大事、喜事。如果买卖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买方支付了定金,卖方收到定金后反悔,买方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法院是否支持?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朱某委托某房产公司对其名下一套房屋进行代签合同、支付定金、收据事宜。2024年7月24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及居间方某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李某于同日将10000元定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某房产公司,某房产公司同时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收据上标注:今收到李某购房定金10000元,房屋总价626000元,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下列事宜,如买方违约,此定金不予退还,如卖方违约,应按此定金双倍金额返还给买方,违约方承担此房产的中介服务费用,某房产公司代朱某在收款人处签字确认。后被告未配合办理房屋解押等手续,亦未双倍返还定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解放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当依法认定为有效,缔约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支付了定金后,被告却未按约继续履行房屋买卖事宜,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据定金罚则,应双倍返还定金。鉴于原告已收到某房产公司代为收取的10000元定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朱某返还原告李某定金10000元及中介费7000元。
定金具有明确的债权担保性质,旨在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事项,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进行交易时,请注意保留相关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责任编辑:y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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