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彩礼没结婚,一方向另一方赠与的彩礼能否要求返还? 发布时间:2024-11-12 16:57:22
近年来,高价彩礼、“闪婚闪离”现象多有发生,彩礼能否返还随之成为纠纷争议焦点。那么,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分手后,一方当事人能否要求返还彩礼呢?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因分手后的彩礼返还问题对簿公堂。
原告吴某(男)与被告肖某(女)经朋友介绍相识,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交往两年后,两人开始谈婚论嫁。2023年11月13日,吴某给付肖某现金10000元,肖某向吴某出具收条。2023年12月12日,吴某又给付肖某16732元,用于购买金镯子,同时出具收条。后肖某认为彩礼不够,不同意领取结婚证。2024年3月1日吴某又向肖某转款58000元,并备注彩礼转款,肖某收取了该款项。之后从2024年3月29日到2024年4月16日,吴某先后又向肖某转款30000元作为彩礼,肖某均收取款项。之后两人分手,吴某要求肖某退还彩礼,但肖某不予理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某将肖某诉至解放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肖某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婚约财产纠纷。原告吴某与被告肖某以男女婚恋朋友交往中,原告吴某为促成双方婚姻,向被告肖某通过现金、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共计转款114732元。其中16732元现金用于被告肖某购买金手镯,银行转账58000元、22000元,微信转账5000元均标标注有彩礼内容,该转款行为均应认定为给付彩礼行为。2023年11月13日给付被告现金10000元,该款项数额较大,符合彩礼给付的特征,也应认定为给付彩礼行为。2024年3月29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3000元,该款项相对较小,符合男女朋友间为促进感情为之付出的财产赠与行为,该笔转账不予认定为给付彩礼行为。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肖某返还原告吴某彩礼111732元。
彩礼即婚约财产,它本是婚约家庭中,男方对女方的尊重和承诺。但是,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近年来,多地彩礼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家庭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了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风尚的弘扬。法官希望恋爱中的青年男女树立正确的婚恋价值观,能以三观相符、性格相合为爱情导向,面对彩礼问题能理性对待,量力而行,真正“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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