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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租引纷争 法院调解化干戈

发布时间:2024-12-10 17: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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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还没到期,租客提前退租,房东却不同意退还剩余房租及押金,此时纠纷该如何处理?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提前退租引发的租赁纠纷案件,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9日,原告黄某与被告石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自2024年8月25日至2025年2月25日止,合同约定半年租金5100元,押金900元,同时约定提前退租剩余房租及押金不退。当日,原告将半年租金及押金一次付清。2024年10月22日,原告通知被告不再租赁房屋,并结清水电燃气费后已于当日将房屋向被告交付。被告接收房屋后,未提出任何异议正常发布招租信息。后原告与被告就退还剩余房租及押金问题多次协商,被告均拒绝退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解放区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剩余房租及押金。




法院调解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认真研究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详细了解了双方产生争议的焦点和各自的诉求。考虑到案件事实较为清楚,认为该案调解的空间较大,于是组织双方进行庭前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结合案涉租赁合同,就租赁合同关系、违约责任等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进行解释。就本案来说,原告作为租户,提前退租违反了合同约定,给房东带来了不便和经济损失;被告作为房东,虽原告违约在先,但原告提前退租并非恶意,希望房东能够在赔偿金额上做出一定的让步。承办法官还根据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行情,对房东可能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了合理评估,并提出了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调解方案。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逐渐认识到自己在处理纠纷过程中的不足之处,情绪也逐渐缓和。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石某当庭退还黄某部分剩余租金及押金1800元,双方就此事再无纠纷。




法官提醒

依法成立的租赁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理由,承租人单方通知出租人提前解约,通知到达的时间不能认定为合同解除的时间,合同实际解除的时间通常以出租人同意解除的时间或者房屋腾空且双方完成房屋交接的时间为准。法官提醒,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据可依,减少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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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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