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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区法院: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赔礼还要赔钱

发布时间:2024-12-16 16:55:11




在信息高速传播的时代,每个人的名誉都如同珍贵的明珠,不容侵犯。当名誉权遭受侵害时,法律便是那最坚实的护盾。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该案的判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向社会传递出尊重他人名誉、崇尚法治精神的强烈信号。






基本案情

被告魏某的前女友与原告马某原系同事关系。2024年5月,原告因听说被告的前女友与被告已分手,故对被告的前女友展开追求。为此,被告曾找原告协商,但双方协商未果。后被告在自媒体网络平台发布诽谤原告不当言论及原告的个人照片、家庭情况等个人信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个人隐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向解放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本案中,被告魏某因与原告马某发生纠纷,而将原告的个人照片和编辑有原告隐私信息及贬损原告名誉内容的照片发布在自媒体网络平台,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利影响。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隐私权,其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依法判决被告魏某在自媒体网络平台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马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时间不少于五日;被告魏某删除在自媒体网络上发布的涉及原告马某的言论、图片、视频;被告魏某向原告马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网络时代,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尊重他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切不可因一时的冲动或私利而跨越法律的红线。

责任编辑:y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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