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引发火灾,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25-02-08 15:55:06
在日常生活里,不少人将小区公共区域当成了自家的“杂物收纳间”,各类闲置物品堆积如山,楼道、地下室外、走廊等区域杂乱无章。大家往往忽视了,这些随意堆放的杂物,不仅阻碍居民正常通行,导致出行不便,更是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如同一颗颗“定时炸弹”。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地下室外堆放杂物引发火灾导致车辆损失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明确了责任划分,为受害者挽回了损失,也为社会敲响了消防安全警钟。
原告齐某与被告程某均系某小区的业主。2024年4月16日,小区住宅楼半地下室室外空地处附近起火,火灾造成齐某停放在附近停车位的车辆受损。经消防救援大队调查确认,起火原因系遗留火种引燃可燃物引起火灾,燃烧物为被告程某的简易床铺、椅子等杂物,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000元。齐某认为被告程某在公共区域违规摆放物品并未妥善保管导致火灾发生并扩大,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所在小区无物业,起火地点系公共区域,齐某认为被告某居委会在日常管理中未及时发现和排除该隐患,导致火灾发生并扩大,也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后因原、被告就车辆的损害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齐某遂向解放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齐某的车辆受损,系遗留火种引燃被告程某堆放在住宅楼半地下室室外空地的床铺等杂物,从而引起火灾造成的,程某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事发时齐某的车辆停放在小区规范的停车位上,即齐某对该损害结果并无过错,故程某应就齐某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关于损失数额,经法院委托,鉴定公司认定涉案车辆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4418元,法院对该损失数额予以确认。此外,齐某为此支出鉴定费2176元,该费用系查明损害后果的必要性支出,程某亦应予以承担。
关于原告齐某要求被告某居委会承担本案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从事公益事业和提供公共服务,其并非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其对齐某的车辆安全并无法定或约定的保障义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被告程某赔偿原告齐某各项损失合计6594元。
小区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看似小事,实则暗藏危机。楼道、地下室外等公共区域堆满杂物,不仅为火灾隐患敞开大门,还会堵塞消防通道。一旦起火,杂物迅速助燃,火势蔓延,阻碍救援,危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不随意在楼道、地下室外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共同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同时,小区物业也应加强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为居民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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