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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事故保险垫付,保险公司追偿能否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5-03-12 17: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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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完成赔付后,对醉驾肇事司机进行追偿,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呢?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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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2日,赵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经某交叉口处时,与同向同车道杨某驾驶的正在等信号灯的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杨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赵某醉酒驾驶的小型轿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22年1月13日,杨某至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6天,花费住院医疗费3988.78元。

赵某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2022年4月7日,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及赵某赔偿医药费等损失8559.92元。经法院审理,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杨某支付各项损失7083.26元。2022年6月1日,某保险公司履行完毕。

2022年4月13日,案涉车辆的所有人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和赵某赔偿车辆损失等13710元。最后,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向陈某支付各项损失10000元。2022年7月8日,某保险公司向陈某支付2000元、8000元。

某保险公司认为赵某属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遂向解放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本案中,赵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杨某受伤,并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某保险公司依据其与赵某的保险合同及生效判决,在交强险范围内向杨某支付各项损失共计7083.26元后,有权向赵某进行追偿,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陈某赔偿后是否有权向赵某追偿的问题,某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商业险赔付后可以向赵某追偿,且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已认定某保险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现某保险公司主张赵某向其支付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限范围内赔偿的2000元,无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赵某支付某保险公司垫付款7083.26元;驳回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1、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了7083.26,是否有权向赵某追偿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本案中,赵某醉酒驾驶属于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若完全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无疑是对违法驾驶者的一种纵容,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交通秩序。因此,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赵某主张追偿权,法院应予确认。

2、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了10000元,是否有权向赵某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本案中,某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商业险赔付后可以向赵某追偿,且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已认定某保险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因此,某保险公司主张赵某向其支付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限范围内赔偿,无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对于广大驾驶员而言,“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是必须时刻恪守的铁律,严格遵循交通法规乃应尽之责。这不仅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庄重守护,更是为自身及家庭幸福构筑坚实保障,切不可因一时疏忽或侥幸心理,触犯法律红线。

对于保险行业而言,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确保在销售保险产品时,能够清晰、准确地向投保人解释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避免因自身疏忽而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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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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