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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对账未回复,是否构成默认?

发布时间:2025-03-17 16:32:29


如今的商业往来中,微信已经成为了极为便捷的沟通与业务交流工具。无论是日常的交易沟通,还是账目核对,很多人都习惯通过微信来完成。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少,那么,微信对账未回复,是否构成默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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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曾受雇于被告赵某从事劳务。原告依约完成后,被告先后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共计19000元。原告在收到被告最后一笔转账2000元后回复:“还是你能,只还了2000元,你还欠我25000元,你说今年好能还清,君子一言。”被告未予回复。2024年8月23日,原告又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剩余款项:“赵某,我住院了,费用不小,你先给我转10000元,急。”被告回复:“这几天我想想办法。”后被告仍未能结清剩余款项,经原告催要未果,遂将被告诉至解放区法院。

法院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劳务费,提交了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具体数额,原告于2024年8月23日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剩余款项:“赵某,我住院了,费用不小,你先给我转10000元,急。”被告回复:“这几天我想想办法。”故法院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1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费用25000元,虽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款项时称:“还是你能,只还了2000元,你还欠我25000元,你说今年好能还清,君子一言。”但被告未予回复。根据法律规定,沉默只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同意的意思表示,原告仅依靠对方未予回复的聊天记录要求主张欠付金额25000元,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法律层面,关于默示意思表示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微信对账等业务交流中,即便使用便捷的线上工具,也务必严谨对待。收到对账单等重要文件,应及时查看并回复,若有异议,更要明确、及时地向对方表达。同时,要妥善保留各类沟通证据,包括电话记录、邮件、自行整理的业务明细等,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有力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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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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