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生效后,第三人承诺加入债务却违约,债权人该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2025-03-19 16:51:51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债务问题屡见不鲜。而当涉及第三人承诺加入债务却未能履行时,债权人该如何应对?
2022年9月20日,案外人张某向原告胡某出具借据1张,载明:今向胡某借到人民币200000元整用于日常生活,即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9月20日如期偿还。借据下方附借款人张某的身份证号码、书写日期及本人签字、按手印,并有被告于某手写“担保人于某”及其身份证号码。之后原告向张某转款200000元。
借款到期后,张某并未能按期还款,经原告催要未果,2024年7月26日,原告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于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经审理,因原告未在保证期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故被告于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
2024年12月25日,被告于某向原告出具《债务加入承诺书》一份,针对该笔债务的200000元本金以及利息,于某表明愿意加入该笔债务并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该承诺书出具后,被告并未能按约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经催要未果,将被告诉至解放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债务加入承诺书》,承诺就案涉2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其行为应视为债的加入,故被告应在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最终,判决被告于某在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胡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此条款为判决生效后执行前债的加入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若第三人在做出债务加入承诺后反悔,拒绝履行债务。此时,债权人因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无法直接依据执行相关规定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债权人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主张第三人按照其承诺履行债务。本案中,被告做出的《债务加入承诺书》是在判决生效后,执行前债的加入,因此,原告要想维护自身权益,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同时,在诉讼中,债权人也要凭借之前留存的证据,证明债务加入关系的成立以及第三人违约的事实。
作为主动加入债务的第三人来说,加入债务意味着承担了与原债务人相同的还款责任,要充分评估自己的还款能力和风险。在做出承诺之前,务必谨慎考虑,避免因一时冲动而陷入债务困境;作为债权人,当遇到债务加入且未履行的情况时,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因顾及情面或拖延而错过最佳追讨时机,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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