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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炸药去喝酒 被查收缴入班房

  发布时间:2009-09-01 16:00:30


    拾到爆炸物不及时上交,而随身携带去喝酒。2009年8月27日解放区法院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王强有期徒刑一年。

    2009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强在我市北山附近闲转时,在一矿坑石头下发现一编织袋内装有炸药和雷管。6月12日,王强将该编织袋带回其打工的养鸡场,放在其住的房间床头柜内。6月15日23时许,王强将炸药和雷管装入一红色布兜,并携带该物品回家,走至老牛河村一商店时,一时兴起就在商店门口喝起酒来,并将装有炸药和雷管的红色布兜放在凳子旁,后被侦查人员抓获,当场从该红色布兜内查获雷管62枚,电雷管7枚,硝铵炸药2250克,黑管乳化炸药900克。经鉴定,该电雷管、火雷管属起爆器材,具有一定爆炸性能,乳化炸药具有爆炸性能,硝铵炸药是爆炸物。案发后,炸药和雷管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强非法携带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法院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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