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通过中介售卖儿子房产,能否以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主张中介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5-04-03 16:48:48
在复杂的房产交易市场中,无权处分人签订的中介合同效力问题,一直是广大购房者关注的焦点。那么,在房产交易里,倘若卖房的一方并无真正的处分权,那他们签订的中介合同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2024年10月28日,原告某中介公司(乙方、受托人)与被告万某(甲方、委托人)签订《房产速销推广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某房屋委托乙方出售,双方约定房屋价格为1090000元;不管成交价格多少,只要委托期间成交,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最终成交价格的1%中介佣金;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委托其他中介组织及个人销售(包含本人),也不得随意取消委托;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应向乙方支付约定房产2%的佣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对案涉房产信息进行推广。
2024年11月16日,被告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的居间协助,将案涉房产出售,并向其支付中介费6000元。经查明,案涉房产登记在万某儿子李某的名下,2024年12月18日已过户登记至案外人名下王某。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后经协商未果,诉至解放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中介合同纠纷。本案中,案涉《房产速销推广协议》对房屋坐落、价格、佣金及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作出了明确约定,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关于被告辩称《房产速销推广协议》未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人李某的授权应属无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无权处分的事实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案涉《房产速销推广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判决被告万某向原告某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218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转让或者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仅以让与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未取得真正权利人事后同意或者让与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受让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让与人承担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房产速销推广协议》的中介合同是以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签订的,被告仅以自己对涉案房产没有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在房产交易等各类合同关系中,诚实守信原则犹如基石般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对各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唯有合同各方当事人始终秉承诚实守信原则,切实自动履行合同约定,方能充分发挥合同的法律保障功能,有效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与安全,从根源上减少合同纠纷的产生,营造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交易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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