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稳赢,别让欠条成“白条” 发布时间:2025-04-15 16:40:31
在日常经济往来中,欠条是常见的债权债务凭证。很多人想当然的认为只要手握欠条,追债就十拿九稳。可当个体工商户拿着别人给他个人出具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追讨欠款时,法院却驳回了他的起诉,这是为何?
原告万某经营着一家食品商店。2019年起,原告开始给被告徐某的饭店供应生鸡,后至被告饭店关门,仍欠原告29188元货款未支付。2024年11月27日,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借条载明:本人徐某欠万某29188元货款,并标注二人身份信息。被告在欠款人处签字按手印。之后,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却拒不支付。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解放区法院,并提供了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货款,但根据查明事实可知,原告系个体工商户某食品经营店的经营者,故买卖合同中出售货物方应系某食品经营店,而非原告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故原告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某食品经营店参加诉讼。因此,万某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主体适格是启动有效诉讼的基础。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景下,明确诉讼主体不仅关乎程序正义,更与实体权益紧密相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这表明个体工商户虽由自然人经营,但在法律意义上,它与自然人个人是有区别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如果交易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进行,那么在因该交易产生的纠纷中,个体工商户才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而不是经营者个人。
很多经营者或者法定代表人普遍认为店铺或者公司就是自己的,且条据欠款出具给个人,其个人就有权力作为原告主张,实则不然,买卖合同案件法律关系及法律事实的认定不仅仅依靠一张条据,而是以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确认,经营者和法定代表人无论是作为债务方出具条据或是作为债权方接受条据,其实质都是基于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赋予其的权力。因此,当经营者或者法定代表人在遇到纠纷准备诉讼时,谨慎确定诉讼主体,确保维权之路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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