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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收据系电子照片,能否作为讨债的证据?

发布时间:2025-04-27 17: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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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往来日益频繁的当下,人们在交易过程中往往会留下收据作为凭证。但有时图方便,收款方仅将收据拍照给付款方,并未交付收据原件。若后期双方产生纠纷,那么,收据的电子照片能否作为有效证据?


基本案情

原告方某与被告常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4月,原告向被告询问是否有合适的工作可以介绍给他,被告将某单位食堂餐饮服务项目对外招标的信息发送给原告。2024年4月16日,被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方某转账100000元整,用于某单位食堂餐饮服务项目招标专用,没有招标成功三个工作日全额退款,被告在落款处书写“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常某”,并捺印予以确认。同日,被告将上述收条拍照后以图片形式通过微信发送给原告。后原告向被告转账100000元,以上100000元用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投标某单位食堂餐饮服务项目的保证金。

因该项目未投标成功,二被告仅向原告退还了部分款项,剩余款项二被告一直未予退还,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将常某及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至解放区法院,要求二被告退还剩余保证金16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常某向原告方某出具的收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收条中明确载明“今收到方某转账100000元整,用于某单位食堂餐饮服务项目招标专用,没有招标成功三个工作日全额退款”,后案涉项目未招标成功,被告仅退还84000元,剩余16000元未按照约定向原告退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方某保证金16000元;被告常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法官说法

电子收据是否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在本案中,收条照片能够作为有效证据,是因为一方面被告出具的收条,明确载明被告系案涉100000元保证金的接收方,原告虽未持有案涉收条原件,但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予以核对,法院对该收条予以确认;其次,在原告向被告催要剩余保证金时,被告亦通过微信明确表示愿意偿还。因此,法院认定该电子收据有效。

本案中二被告的责任如何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本案中,被告常某系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案涉收条上签字是代表其公司确认公司债务的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承担。

关于被告常某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在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常某催要案涉款项时,根据被告的回复情况表明其自愿向原告承担本案合同义务,依法构成债的加入。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常某应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收据照片属于电子数据范畴,其虽可作为证据,却存在一定风险。实践中,仅凭收据照片作为孤证,证明力往往相对薄弱。所以,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或电子照片作为证据使用,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同时,务必留存好其他相关证据,像转账记录、催款短信、电话录音等,从而构建起完整、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增强证据证明力,更有力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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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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