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拾获手机拒不承认,失主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5-04-28 16:38:25


微信图片_20200311105738.jpg

在日常生活中,遗失物品的情况时有发生,拾金不昧本是大家推崇的美德,但总有人违背道德与法律,妄图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若遇到拾获手机拒不承认,失主该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2日11时,原告左某在经过某路口时手机从身上掉落,从身上掉落手机一部。原告报警后,从公安机关处调取的视频监控显示,在原告掉落手机后2分钟左右,被告田某及被告方证人经过原告掉落手机的位置时,被告弯腰将该手机捡起带走。

2025年2月5日23时,原告丢失的手机显示在某宾馆附近开机,被告自认该位置距离被告家约三、四十米。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手机未果,向解放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拾得的手机即为原告遗失的手机,故被告应将手机返还原告。被告辩称其当时捡到的系一个黑色橡胶皮垫,法院不予采信,理由如下:首先,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原告掉落的黑色物品由被告捡走,但被告提交的黑色橡胶皮垫长宽与砖头大小相似,该物品尺寸明显超出正常人随身携带的标准;其次,被告提交的黑色橡胶皮垫表面肮脏、粗糙,被告路过时第一时间便捡起起该物品,不合常理;再次,原告所丢失的手机于2025年2月5日晚上在被告家附近开机;最后,被告方证人朱国政出庭作证时再三确认被告当时捡拾的物品系黑色木块,与被告提交的黑色橡胶皮垫在材质与外观上明显不同,证人所述明显在隐瞒事实。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链条,可认定被告拾得原告遗失的手机的事实。与此相对,被告提交的证物及证人,明显有悖常理且自相矛盾,足以证明被告在故意隐瞒真相。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田某返还原告左某遗失的手机。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对其购买的手机依法享有所有权,即使是遗失但并不因此导致其对该物所有权的丧失,被告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现被告拾得原告遗失手机后经原告催讨后既不返还,又未送交相关部门处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遗失的手机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拾金不昧既是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应尽义务。在日常生活中,一旦拾得他人财物,务必及时联系失主或警方。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交还,也应尽到谨慎保管义务,切不可随意使用、丢弃或转赠。法律红线不可触碰,只有人人自觉遵守法律,社会才能更加和谐有序,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保障。

01.jpg

责任编辑:yys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27881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