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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被撞身亡,养宠人主张精神损失费能否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5-05-21 16: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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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宠物逐渐成为许多家庭重要成员的时代,因宠物意外死亡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其中养宠人索要精神损失费的诉求常成为争议焦点。近日,解放区法院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原告不仅要求赔偿宠物购价及饲养成本,还额外索要5000元精神损失费。那么,这笔精神损失费诉求在法律层面究竟能否得到支持?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0日,被告齐某驾驶电动车行驶在某小区门口人行步道上。此时,原告杜某正在步道上遛柯尔鸭,却未使用牵引绳限制柯尔鸭行动范围,导致柯尔鸭自由穿梭在步道上,最终被被告的电动车撞到。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将柯尔鸭送往宠物医院救治,但仍未能挽回它的生命。由于被告是学生并无收入来源,原告尝试与被告家长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当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原告将被告诉至解放区法院,要求赔偿购买宠物费用、饲养费用、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230,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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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刚成年且仍在求学阶段,且双方矛盾较大,为妥善化解纠纷,决定采取调解方式解决。在与原告交流时,法官详细了解到其购买柯尔鸭花费500元,后续治疗又支出800元。而面对被告及其家长,法官着重询问了他们对赔偿金额存在异议的具体原因,力求明晰双方矛盾症结。

在初步掌握双方诉求和争议焦点后,针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原告释明,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人身权益受损,宠物通常属财产范畴,仅特殊人格象征意义的宠物受损才可能获赔。同时指出,原告作为柯尔鸭的饲养人,未对柯尔鸭拴绳,存在管理过错。面对被告及其家长,法官强调,被告在人行步道骑行电动车的行为违反交通规则,依法应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经法官多次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被告家长同意赔偿原告柯尔鸭的购买费用及医疗救治费用共计8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宠物相关案件中,宠物通常被认定为财产范畴。这意味着,若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证明宠物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且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同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可以认定柯尔鸭属于普通宠物,未达到“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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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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