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质权人擅自处置质押物,出质人能否要求赔偿?

发布时间:2025-05-26 17:49:59


微信图片_20200311105738.jpg

在民间借贷领域,质押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担保方式,对维护交易安全意义重大。然而,当质权人违反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处置质押物时,出质人是否有权要求赔偿吗?


c0129d907e6a0e01709a03d90b7c8484.jpg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以需要资金为由向被告魏某借款12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息为600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原告将其购买的50.203克黄金手链质押于被告处。2021年9月23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11400元借款,后原告陆续向被告转账5笔利息,每笔金额均为600元。2022年3月,原告得知案涉金手链已由被告转交他人处理,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将被告诉至解放区法院。


u=1731389317,3068624273&fm=253&fmt=auto&app=138&f=JPEG.jpg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债权人擅自处分质押物而引发的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为向被告借款,将其所有的黄金手链质押于被告,双方之间成立质押合同关系,该质押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原告未能按约支付借款本息时,被告应当与原告协议商定案涉黄金手链价格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该手链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现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质押物,造成出质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具体数额,原告主张按照每克360元的价格计算,基本符合当时市场价格,法院予以确认。故案涉黄金手链的价格应为18073.08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被告偿还款项以实际借款本金11400元为基数计算。同时,案涉借款的利息为每月600元,该标准超出合同成立时(2021年9月)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15.4%,超出部分应折抵本金。经法院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被告仍欠付原告借款本金9084.49元、利息118.82元,共计9203.31元。故被告应向原告赔偿8869.77元。最终判决被告魏某赔偿原告黄某生财产损失8869.77元。



法官说法

质押权设立的核心在于平衡债权实现与出质人财产权益保护。质权人虽合法占有质押物,但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未经出质人书面同意,质权人擅自转卖、抵押等处分行为,既违反合同约定,更触碰法律红线。即便债务人存在逾期还款情形,质权人也应当通过协议折价、申请法院拍卖变卖等法定程序行使权利。

法官提醒,借贷双方都应强化法律意识:签约时,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借款、利息、质押物处置等关键条款;履约中,质权人要严守法律界限,不得擅自处置质押物,出质人需关注质押物状况,及时维护自身权益;遇复杂情况,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确保借贷活动合法合规,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微信图片_20200312130007.jpg

责任编辑:yys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26917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