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法院涉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6-05 10:53:15
一、杨某诉某村委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二、某水务公司诉某生态环境局罚款案
三、晋某诉某镇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案
四、杜某诉某生态环境局、某市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杨某与某村委会2003年2月22日签订《河堤绿化造林承包合同书》,约定某村委会将该村河堤承包给杨某进行开发绿化,合同期限30年,承包费10000元。后杨某在涉案河堤种植林木,并办理林权证,林权登记申请表载明林种为用材林,主要树种为杨树。2024年2月1日,某村委会向杨某作出《解除合同告知函》,通知杨某合同解除。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220000元。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本案所涉河道作为水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对此,《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涉及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收,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诉争河堤属某河河道管理范围,某村委会并非河道的主管机关,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河道发包给杨某种植木材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案涉《河堤绿化造林承包合同书》并非约定用于防护林,亦非用于护岸护堤,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履行情况,判决:一、某村委会返还杨某承包费10000元;二、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河道作为水流的组成部分,具有行洪、蓄水、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的生态功能。村委会将河堤发包用于种植经济型杨树,可能导致过度采伐、土壤退化等问题,破坏河道自然生态平衡。法院在裁判中明确指出,村委会无权处分国家所有的河道资源,这不仅是对权属问题的澄清,更是对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逾越的司法宣示。法院通过否定合同效力,确立了“河道生态功能优先于经济利用”的裁判规则,防止因个人或集体逐利行为损害河道长期生态安全,确认了河道的生态价值高于经济开发利益,体现了“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生态治理理念。未来,在河道、湿地、森林等生态敏感区域的开发利用中,必须严格遵循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确保绿色发展理念落到实处。
2022年6月23日,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发布超标预警日报,在线监测显示某水务公司排放总磷0.62mg/L,超出排放标准0.5mg/L,超标0.24倍。环保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2022年6月23日数据截图显示,某水务公司当日污水流量为1820吨,总磷污染物排放浓度为0.326mg/L。某生态环境局认定某水务公司2022年6月23日所排放的废水总磷数据0.62mg/L,超过执行的排放标准0.5mg/L,超标0.24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某水务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10000元。某水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某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认为,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但并非唯一的依据,在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自动监测数据有误的情况下,不能仍坚持按照自动监测数据作出行政处罚。某水务公司的《污水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显示,2022年6月23日0-7时,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的浓度及排放量均为空白,7-20时,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的浓度数据正常显示,排放量为0,20-23时所有数据正常显示,据此,在当日正常排水阶段,某生态环境局仅依据20-23时的数据进行认定,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356-2019)7.2规定的“参与统计的有效监测数据数量应不少于当日应获得数据数量的75%”的要求不符,由此得出的总磷数据不能认定为有效日均值,即不能作为认定某水务公司排污超标的依据。故某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判决撤销某生态环境局对某水务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环境保护的核心理念之一是科学治污,生态环境部门必须严格遵循技术规范,确保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与严谨性,从而提升环境治理的公信力。环境监管需在保护生态与维护企业正当利益之间寻求平衡,避免“一刀切”执法挫伤企业治污积极性。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自动监测数据虽可作为执法依据,但并非唯一依据,尤其当其他证据证明数据存在误差时,执法部门需综合研判,避免因数据失真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环境监管失效。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某水务公司应确保在线监测系统稳定运行,避免因技术问题或管理疏漏引发法律风险。本案的处理,不仅推动环境执法的科学化、规范化,亦警示企业需强化监测管理,最终实现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双赢”。
晋某在省道某河河堤两侧及附近区域栽种绿化树。2022年7月初,某自然资源局通知某园林公司清理其国储林项目,清理过程中,晋某发现其部分林木被砍伐。晋某以树木被他人盗伐为由报警,公安经调查认定无盗伐行为不予立案。晋某向属地法院起诉民事案件,因无法鉴定损失被驳回。晋某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得知,其树木被伐系行政行为,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自然资源局和某镇政府的伐树行为违法。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先后4次到当地进行巡回开庭、现场勘验、调取证据,发现简单下判不能实质性化解各方的行政争议,于是多次与晋某及某镇政府沟通协调,晋某终于有了化解意向,但某镇政府表示无法支付任何款项。为实质性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防止程序空转,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决定联合案涉属地法院共同化解该案。
作为集中管辖法院,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以集中管辖地区的第一起案件巡回审判为契机,分别在卫辉市人民法院、淇县人民法院及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召开座谈会,并搭建了集中管辖沟通协作平台。于是,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与属地法院取得联系,并将查明的案件事实、晋某诉讼历程、诉求及化解工作的困难与属地法院深入沟通,属地法院当即表示,积极发挥本地府院联动机制,合力将矛盾化解。在两地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案件僵局最终得以破解,某镇政府当场兑现补偿金,晋某同意撤诉,至此该案件得以实质性化解。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为集中管辖法院,通过召开座谈会建立沟通协作机制,从加强信息共享、完善立案服务、强化办案协作、加强业务交流、强化普法宣传等方面出发,以当地法院为纽带,持续搭建跨区域府院联动平台,积极与当地法院及当地行政机关在巡回审判、矛盾化解等方面进行协调对接,依据集中管辖法院、地方法院、地方行政机关“三合一”的化解力量,共同实现环境资源案件从源头上预防、从根本上化解。本案作为跨区域化解的第一案,为跨区域行政争议提供了可复制的化解路径。
基于上述案件的经验总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分别与淇县人民法院及淇县人民政府、卫辉市人民法院及卫辉市人民政府签署《跨区域府院联动合作框架协议》,将跨区域司法协作形成长效机制,为处理跨区域案件提供有力支持。
四、杜某诉某生态环境局、某市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杜某自2016年起从事建筑施工,将其购买的砂石等物料露天堆放。2022年6月14日,某生态环境局对杜某堆放的物料进行检查,发现杜某的物料干燥、未洒水降尘,亦未覆盖。2022年10月31日,某生态环境局对杜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6000元。杜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杜某仍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某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违法事实清楚,某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遂从违法事实、危害后果、法律依据及诉讼成本等方面对杜某进行释法说理,引导其主动纠错。后杜某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撤回起诉并主动缴纳罚款。
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中依法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有力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地见效。通过对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正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法院最终确认该处罚决定及市政府复议决定并无不当,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与支持,维护了环境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法院通过释法说理促使当事人从“不服处罚”到“认罚整改”,这种寓教于审、审教结合的方式,既支持了依法行政的“刚性”,又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提升了环境治理的整体效能。
法院通过环境资源审判,既确保环境行政执法权在法治轨道上正确运行,又通过司法智慧促进当事人自觉守法,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坚实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yy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