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买卖不成人意在”,但孙某却因朋友陈某不愿意和自己合伙做“生意”,就带人对陈某进行殴打并强要走2000元“损失费”,9月4日,被告人孙某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伙张某也被以抢劫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9年3月4日晚,孙某与朋友张某、王某、杨某(后两人另案处理)一起玩时,提起自己曾和朋友陈某打算在山西包个场子,做扎飞镖赌钱的“生意”,但陈某这两天却说找了个工作准备上班,不愿意再合伙了。孙某、张某认为陈某出尔反尔,于是孙某提出再去找陈某商量合伙的事,见面后由张某、王某吓唬陈某,自己则假装调解,软硬兼施迫使陈某和自己合作,如果陈某还不同意,就由张某、王某向陈某要2000—3000元。预谋后,孙某让张某给陈某打电话,得知陈某在某歌厅唱歌,几人遂找到陈某。按照事先安排,张某、王某语气强硬地问陈某是否同意合伙,不同意就赔偿3000元“损失”,陈某随即予以拒绝,并与王某发生争吵。见状,张某遂提出与陈某“单挑”,并将陈某摔了几跤,致使陈某磕在茶几角上,面部两处骨折。后王某打了陈某一耳光,并再次要求赔偿3000元“损失”,因怕陈某再次遭到殴打,陈某的女友郑某被迫交给孙某等人2000元。
解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张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迫使被害人女友当场拿出2000元,二人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均系主犯,综合考虑被告人孙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