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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停缴、合同空缺,劳动者凭啥拿到补偿?

发布时间:2025-08-15 17:30:24



入职没签劳动合同、工资拖着不发、社保说断就断……遇到这些糟心事,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近日,解放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为广大职场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基本案情


原告崔某原在被告某分公司处上班,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入职后,由被告某分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至2022年8月,之后欠缴。2023年4月21、7月13日、7月21日,被告某分公司陆续共计向原告支付工资40638.02元。庭审中,原告自认其于2023年12月15日从被告某分公司处离职。后原告以其入职某分公司后,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足额缴纳社保、未按期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受理后,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崔某与某分公司自2020年5月至2023年12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分公司向崔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8714.08元;其他事项均不予支持。原告不服,向解放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的主体资格,结合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及缴纳养老保险的事实,能够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原告自认其于2023年12月15日离职,被告某分公司就仲裁裁决的劳动关系结束时间亦未提起诉讼,故确认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仲裁裁决起始时间为2020年5月,被告未起诉且未能核实入职时间,原告亦无证据证明此前存在劳动关系,故确认起始时间为2020年5月。关于工资,法院酌定原告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15日的工资按年度平均工资55206元计算为57321.17元,扣除已支付的40638.01元,支持原告主张的欠付工资差额9566.73元。关于经济补偿金,因被告存在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欠缴社会保险的情形,原告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根据原告上述期间工资50204.74元,计算月平均工资为4016元,按4个月计算,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6064元。

关于其他请求,原告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因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不予支持;主张的提成和差旅费,因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亦不予支持。最终,判决确认原告崔某与被告某分公司自2020年5月起至2023年12月15日止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崔某工资9566.73元、经济补偿金16064元。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确认的核心依据是什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审查双方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实际用工事实。本案原被告主体适格,且有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记录,法院据此认定劳动关系成立,遵循了“事实优先”的裁判原则。

劳动仲裁的时间如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本案原告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因超出一年仲裁时效未获支持,这警示劳动者务必及时行使权利,以免因时效问题失去胜诉机会。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结合工作年限确定。本案法院依据原告实际工资收入和工作年限核算补偿金,既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合理界定了用人单位责任。


法官提醒

劳动者在工作中要增强法律意识,遇到不公待遇时,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到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也要依法规范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这既是对劳动者的保障,也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

责任编辑:y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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