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商品现大牌logo,索赔三倍被驳回!法官解读法律边界 发布时间:2025-10-13 17:07:14
网购商品竟带奢侈品品牌logo,消费者以商家无法提供正规代购手续、涉嫌售假为由,提出“退一赔三”诉求,却未得到法院支持——这究竟为何?这起看似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不仅揭示了“退一赔三”法律适用的关键条件,更为消费者购物和商家经营敲响了警钟。
2025年7月25日、2025年7月29日,原告张某分别于在被告崔某经营的网店购买两双运动鞋及其他商品,共计花费6505.37元。原告收到以上商品后,发现商品上有某奢侈品品牌logo,遂分别以“假冒品牌”和“其他”为由在淘宝平台申请仅退款,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同意退款,货款已通过淘宝平台全额退还。原告认为被告销售带有某奢侈品品牌logo的商品,却未能提供国税发票品牌授权书等正规代购手续存在欺诈行为,故要求被告退一赔三,后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将被告诉至解放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原告主张的“退一赔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在购买时并未知晓商品带有某大牌标识,直至收货后才发现商品印有该奢侈品品牌logo,这一过程表明被告未在商品销售页面宣称所售商品为正品大牌,商品详情页亦未使用该大牌 logo,不存在主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即便原告收到的商品上确实有某奢侈品品牌logo,但原告购买商品的价格远低于正品的正常售价,其中的价格差距已足以使普通消费者根据常识判断出商品并非正品大牌,故原告主张其被欺诈的依据不足,其要求被告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三倍进行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若因被告销售印有品牌标识的商品,导致原告对商品来源产生重大误解,原告可主张撤销合同、退货退款。但根据庭审查明情况,被告已经将商品价款足额退还原告,且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不再主张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法院予以尊重。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由此可见,“退一赔三”的适用有严格前提——经营者需存在“欺诈行为”,即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与商品、服务相关的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购物决策。本案中,被告既未虚假宣传商品属性,也未隐瞒价格与正品的差异,其行为不符合“欺诈”的法定构成要件,故原告的赔偿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商家,仿照知名品牌商品的款式、冠以大牌logo的行为,不仅可能因误导消费者而导致消费者主张撤销合同、退款退货,还存在构成混淆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商家唯有坚守诚信经营底线,专注提升自身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实现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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